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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第20 号公告)要求,制定院认证机构《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控制程序》,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绿色产品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
一、证书的基本内容
质量认证所综合管理组负责认证证书样式和认证机构标志的设计,经技术质量部确认、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CNCA予以备案。认证证书的内容应符合CNAS-CC02和RB/T 242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中国产品认证类型标志和本院标志;
b)证书编号及查询方式(除注明:“可登录本院网站查询”外,还 应 当 注 明 :“ 可 登 录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www.cnca.cn)查询”;
c)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d) 认证范围;认证单元/产品名称/系列/型号规格;
e) 认证模式和认证依据的实施规则和标准;
f) 发证日期、认证有效期 5年及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获得保持字样;
g)本院的名称、地址;印章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h)认证产品商标等。
二、证书的文档形式与文种
本机构发放的认证证书有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形式。电子证书的证书编号、有效期限与纸质证书一致,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证证书的文种组合分为:中文一个,或中文、英文各一个。需要时,也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三、证书编号
1、对同一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赋予一个证书编号。
2、证书编号,由本院代号(ZQS)、产品认证代号(CGP 绿色产品)、年份号(4 位阿拉伯数字)、认证领域代号(4 位阿拉伯数字)和序号(4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编号规则示例如下:ZQSCGP2025-30010001;
3、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可通过最近 1次的监督结论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保持不变,认证决定之日为发证日期;
4、撤消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原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启用。
四、证书有效期
1、本院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年。对认证有效期的表述如:发证日期:2025年 3月 30日,有效期至:2031年 3月 29日。
2、认证证书将全部更新为带有“二维码查询”功能,获证客户或任何需求方通过“二维码扫描”,可以快速、便捷的查询证书有效状态,同时也起到了“获证客户如何保持认证证书”的提醒功能。
五、证书的印发
认证证书、监督结论通知书的印发:认证决定批准后,技术质量组应在当日根据 4.3所述规则给出证书编号,核对、确认《证书表述内容确认件》和《检查报告》《抽样检验报告》中有关认证范围表述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按组织所需认证证书文种组合印制相应的认证证书/通知书。
六、证书的换发
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方应及时向本院说明,填报《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获证组织认证产品、场所变更、认证注册依据的标准的改变或换版获证组织名称变更时,综合管理组收到获证组织填报的《认证变更申请表》,以市场监管更名证明和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后,填写《证书内容变更审批表》,转技术质量组复核后换发认证证书。
扩大认证范围和获证组织认证场所变更,以及认证依据的标准的改变或换版,不能直接换证,可通过专项检查或结合监督换发认证证书。
缩小认证范围变更,可直接或结合监督后换发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换发的证书,证书编号及认证有效期保持不变,但应注明换证日期。换发证书的费用收取、原证书的回收、新证书的发放,由综合管理组负责。
七、证书的补发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时,技术质量组在收到获证组织的补发申请书(原件)后,应为获证组织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应确保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并标注出补发日期。补发证书的申请受理、证书发放以及费用收取,由综合管理组负责。
八、证书错误的修改
由于本院内部原因造成的证书错误,由技术质量组填写《证书内容变更审批表》,免收获证组织费用,换发新证书。由于获证组织原因造成的证书错误,由综合管理组填写《证书内容变更审批表》,收取相关费用,经技术质量组复核确认后换发新证书。原证书的回收及新证书的发放,由综合管理组负责。
九、认证标志
十、本院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志按《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第 20号公告)确定。本院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志为本院徽标。
具体式样如下:中国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一)+ 本院徽标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的使用
客户有关认证的声明与认证范围一致;
客户不得以损害本院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的结果,不得做出使绿色认证机构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
当认证暂停、撤销或终止时,客户停止使用包含产品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采取产品认证方案要求的措施(如交回认证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措施。
如果客户将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或者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复制;
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涉及到产品认证内容时,应遵守本院的要求或认证方案的规定;客户遵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和绿色产品相关信息的任何要求;被撤销认证的获证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即将证书交回本院。
十一、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的监管
1、监督方式包括两种:
审核:检查评价组部委派检查组实施监督时,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日常监督和指导:在证书有效期内,综合管理组应关注客户投诉、证书真伪询问等相关信息,识别获证组织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
2、违反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市场部应及时通知误用或非法使用者,必要时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求其责任: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暂停认证资格,要求获证组织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问题严重时,撤销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必要时,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违规的获证组织,以消除任何违反上述使用要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冒用和伪造本院认证证书的,要求组织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