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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认证委托方
1)认证委托方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绿色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认证委托方在收到认证机构认证受理通知和认证合同后,应及时签订认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3)认证委托方应接受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现场检查,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接受认证机构审查文件和记录,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以及认证机构的分包方,同时为认证机构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认证委托方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方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包括履行认证协议、缴付费用、提供获证产品变更的信息、为监督活动提供获取获证产品的途径、当收到认证机构的通知时做出适当变更等。
5)认证委托方有权在获证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权在获证产品上按市场监管总局及认证机构相关规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在使用证书、或进行有关认证宣传时,应正确表述认证范围,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标识只能使用在认证证书所界定的生产的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认证委托方不得转让使用或许可其它企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及认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6)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方应接受认证机构安排的年度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交纳监督检查费。
7)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适用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认证委托方有责任按照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或认证规则的内容变化进行调整并满足认证要求。认证委托方接受认证机构安排的检查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价、检查,检测费及差旅等费用由认证委托方承担;认证委托方逾期不能完成换版整改,认证机构有权对认证委托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撤销处理。
8)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认证委托方应按照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9)在证书有效期内,当顾客有投诉或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组织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方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视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相关费用由认证委托方承担。
10)认证委托方、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卫生事故,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如因认证委托方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其他后果,包括由此给认证机构造成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均由认证委托方承担。
1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方应保存已知的与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 并在认证机构要求时提供,以及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纠正及纠正措施、产品的召回(适用时)等;将所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12)当发生了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可能影响符合认证要求的能力的变更,客户及时通知认证机构:法律、商业、组织的状况或所有权的变更; 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如:主要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对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改进;联系地址和生产场地;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影响绿色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阶段和关键指标的变更。认证机构将可能视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或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认证委托方承担。
13)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方如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检查。
14)认证委托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四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15)认证委托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认证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认证委托方,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证书后,认证委托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并停止相关宣传。
16)认证委托方负担认证机构派出的现场检查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用。
(二)认证机构
1)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规则、程序的要求,及时对认证委托方的认证申请范围、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认证委托方协商合理安排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在现场检查前,提前通知认证委托方。
2)当认证委托方的申请符合获准认证的条件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委托方颁发认证证书。
3)认证机构应和认证委托方协商,就每次现场检查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认证委托方。当认证委托方有顾客重大投诉、认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证书并对认证委托方增加监督检查。
4)认证机构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核/检查员行为准则,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的认证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5)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委托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本合同签署前认证机构得到的消息;认证委托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法律另有要求时;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6)认证委托方产品获准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将自认证注册之日起每 12个月安排一次例行监督。
7)认证委托方应根据认证机构的年度监督安排,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如逾期不能接受年度监督,认证机构有权对认证委托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暂停、撤销处理。
8)认证委托方产品获准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可协助认证委托方进行产品公告等活动。
9)当认证委托方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冒、误用绿色产品标识情况,被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二、责任与风险
(一)双方责任
1.认证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认证申请文件及认证方案要求的信息及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2.认证委托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如认证机构受理第三方对认证委托方有关投诉,需通报认证委托方,与认证委托方协商解决,确属认证委托方责任的,由认证委托方负责解决,认证机构先行解决或承担责任的,有权就先行承担的部分向认证委托方追偿。
3.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当需要根据法律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时,应提前将提供的信息通知对方,除非法律限制。
4.远程检查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时,双方应就包括信息安全、数据保护措施在内的相关规定达成一致。
(二)风险
1.认证委托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认证要求和条件,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2.认证机构承担因抽样而未能发现认证委托方产品存在缺陷的风险,以至被认证监管部门处置、处罚的风险。
3.认证委托方通过认证机构的业务系统上传的资料或经双方确认的邮箱、传真等联系渠道传递的资料信息,不论是否签字、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互传资料信息时应确保真实性。因认证委托方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认证风险与损失由认证委托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