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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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科院)是经中编办批复成立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整合组建而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省质科院充分理解公正、公开在实施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为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我谨代表本机构郑重向社会各界做出以下声明和承诺: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省质科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于2025年3月31日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机构批准号CNCA-R-2025-1418。本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科学、公正、公开地为申请认证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质科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及认证活动实施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拥有符合认证要求及适配认证活动的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不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对所申请的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检测资源和检测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与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认证认可规则等要求,客观公正地从事认证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1.本机构将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认证认可规则以及院质量方针等要求,以可信、独立、不歧视、透明的方式,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2.本机构向所有申请人开放并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不附加任何不合理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以供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认证的限制条件;对申请人不以任何带有歧视性的形式处理受理认证要求。

3.本机构制订了认证人员的行为准则,以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4.本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检查员保证不受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结果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保证认证结论的公正性, 做认证决定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院要求所有的认证及相关人员(包括维护公正性委员会)、从事评价的分包方或外聘的检查员对其所从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作出承诺。若发现违背承诺时,省质科院有责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5.本机构为所有认证委托人及受检查方的技术和商业信息保密,制订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保证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本机构认证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认证咨询活动,曾在最近两年内对拟认证委托方提供过咨询活动的认证人员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7.本机构为确保公正性,在组织的最高层次建立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维护公正性委员会负责对认证机构运作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方针、原则及内容的公正性进行审议,对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的产品、体系、服务等各类认证的变化进行公正性评价,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8.本机构将持续进行公证性风险识别,避免自身的活动或各种关系带来公证性风险。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其它活动的管理来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并使已识别的公正性风险降至最低。

9.本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受理和处理来自申请人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接受和配合社会各相关方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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